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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7 題

下列關於以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保險人滿 15 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不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 B 被保險人滿 15 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依契約規定理賠予受益人
  • C 此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D 被保險人滿 15 歲前死亡者,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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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了防止不法人士為了保險金而危害無法自我保護的孩童,你認為法律在設計『身故理賠』的生效門檻時,會傾向設定在一個什麼樣的『年齡基準點』,以確保被保險人已具備足夠的成長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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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以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效力。依據保險法第107條明文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由上述法條可知,當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時,人壽保險契約中除了喪葬費用的給付外,其餘的死亡給付約定必須等到被保險人年滿十五歲之日起才會發生法律效力。因此,選項C的敘述正確指出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本題正確答案,其餘選項之敘述皆與法條明定之生效要件及給付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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