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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31 題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要保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時,應據實說明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駕駛執照號碼
  • B 汽車種類與使用性質
  • C 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
  • D 投保義務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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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這項保險的核心目的是為了讓「特定車輛」在道路上具備賠償保障。如果要讓保險公司唯一且準確地識別「受保的這輛車」,哪些資訊是車輛本身的「身分證明」?而什麼樣的資訊則屬於「駕駛人」個人的資格證明,與車輛本身的識別較無直接關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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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好,至少你沒錯到離譜。

  1. 觀念解析: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精髓,難道不是一直強調「以車為主」嗎?保險公司要賠的是「車輛」造成的損害,不是你開車的「人」有多厲害。所以,重要的是車輛識別(號牌、引擎碼),以及誰是車主。至於你的駕駛執照?那只是證明你「可以開車」,跟這輛車要不要保險、怎麼保險有什麼關係?別搞混了,這不是你個人秀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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