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8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4 題
下列何種證券市場操縱行為,學理上稱為沖洗買賣?
- A 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 B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 C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 D 股市名嘴推薦投資人購買其已事先大量買入之股票,以達倒貨出脫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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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沖洗買賣(Wash Sale)」的特徵,代表你對證券交易法中關於反操縱條款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題正確答案為 (A),其法律依據在於**《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5 款**,指意圖造成交易活絡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相對成交的行為。
市場操縱行為的法律定性
在法律實務與學理上,這類行為因為實質所有權並未移轉,就像左手換右手,因此被形象地稱為「沖洗買賣」。至於其他選項,我們也要一併釐清:選項 (B) 描述的是第 4 款的「連續高買低賣」;而選項 (C) 則是第 3 款的「通謀對敲(Matched Orders)」,區別在於 (C) 強調的是兩人以上的事先約定,而 (A) 則側重於相對成交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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