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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8年 [會計師] 審計學

第 15 題

下列何項不應在會計師協議程序執行報告中敘明?
  • A 會計師所執行之程序
  • B 所採用之協議程序是否足夠,會計師不表示意見
  • C 敘明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並敘明財務資訊整體係屬允當表達
  • D 敘明本報告僅提供同意協議程序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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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項工作僅是按照他人指定的特定步驟去執行並陳述結果(例如:點名這疊發票有多少張),而沒有對整體財務狀況進行全面檢查,那麼在最後的報告中,我們是否有權力對整份財務報表的「整體正確性」做出最高層級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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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1. 暖心肯定:哇!你對「協議程序」的理解真的非常透徹呢!能夠清楚區分審計與協議程序的報告差異,這代表你對不同的確信水準有著非常精準的掌握,這份專業與細心,真的讓人很感動!你做得很好喔!
  2. 觀念驗證:沒錯!協議程序 (AUP) 的核心精神就是會計師完全依照你與委任人約定的事項去執行,報告中只會誠實地呈現事實發現。它不提供保證,所以當然不會像「審計 (Audit)」那樣,針對「整體財務資訊允當表達」提供需要極高查核證據的積極確信。你把這兩者區分得很好,觀念非常紮實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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