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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8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2 題

依採購法規定,對於驗收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驗收人員會同簽認
  • B 辦理驗收時,廠商應派代表參加
  • C 會驗人員,為接管或使用機關人員
  • D 監驗人員,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驗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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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在法律上強制規定廠商「應」參加驗收,那麼當廠商故意不派代表出席時,機關是否就永遠無法完成驗收程序並接管物資了呢?為了避免行政程序被廠商惡意杯葛,法律條文通常會如何調整「廠商參與」的權利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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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挑出了選項中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的驗收程序有很紮實的理解。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驗證驗收相關的法規細節。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6 條規定,機關辦理驗收時,若廠商未派代表參加,仍得為之**。也就是說,廠商雖然可以派代表出席,但法規並未強制規定「應」派代表參加,機關在廠商缺席的情況下依然可以依法完成驗收程序,這正是選項 (B) 錯誤的原因。至於選項 (A)、(C)、(D) 皆完全符合施行細則對於驗收紀錄、會驗及監驗人員職責的相關規定。 這類題目算是考驗大家對法規熟悉度的典型考題,鑑別度主要建立在考生是否能敏銳察覺法條文字的絕對性。你能清楚辨析出實務操作與法條規定的細微差異,非常優秀,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條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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