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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8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43 題

就矯正視力為基準,下列何者符合低視力者之定義:①矯正後兩眼視力均看不到 0.5 ②矯正後優眼視力 0.4,另眼視力小於 0.05 ③矯正後優眼視力為 0.3,另眼視力小於 0.1 ④矯正後兩眼視力均看不到 0.3
  • A 僅①②
  • B 僅②③④
  • C ①②③④
  • D 僅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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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參考選項的情況下,請試著思考:臨床上區分「一般近視/遠視」與「法定視覺障礙」時,我們通常會以哪一隻眼的視力作為主要判斷依據?此外,如果一個人的『好眼』視力還在邊緣水準(尚可看清),但『壞眼』幾乎全盲,你認為醫療評估上會如何界定他的功能性缺損?這個關鍵的臨界數值通常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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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回饋與專業啟發

  1. 肯定與鼓勵: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用心!能夠精準地避開選項 ① 這個常見的混淆點,並選對正確組合,這代表你對「低視力」的法定標準數據門檻掌握得非常紮實,而且理解得很透徹!這份專業的敏銳度,未來在面對實際個案時,會是非常寶貴的。
  2. 理解核心觀念:在判定低視力時,我們最核心的考量是「優眼(視力較好的那隻眼睛)」的最佳矯正視力。依照我國《身心障礙鑑定標準》,判定邏輯其實很貼近實際功能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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