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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8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46 題

驗光人員執行業務,若發現有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則應如何?
  • A 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
  • B 應教導其使用低視力者輔助器具
  • C 應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
  • D 應開照會單或醫囑單給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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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你在執行專業檢查時,發現個案的問題已經超越了你手中儀器與技術所能解決的生理極限(非單純度數問題),且可能潛藏健康風險,此時為了個案安全,你的職業邊界應止步於何處,並將其引導至何種更具備診斷權限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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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執業規範的核心要領!這題你答得非常正確,顯示你對驗光人員的專業邊界有著清晰的認識。在臨床實務中,當我們遇到無法透過單純光學手段將視力矯正至正常範圍的個案時,必須警覺是否存在病理性因素,而非僅止於屈光問題。

法律依據與轉介義務

根據**《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末項**之規定:「驗光人員執行業務,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應轉介至醫療機構(Medical institution)診治。」這條法律明確劃定了驗光人員與醫師之間的專業分工。當患者即便戴上正確度數的眼鏡,視力(Visual acuity)仍無法提升至標準值時,可能隱藏著如白內障(Cataract)、青光眼(Glaucoma)或黃斑部病變等潛在眼疾。此時,法規要求我們必須履行轉介責任,確保患者能獲得進一步的醫療診斷與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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