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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8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1 題

社會工作師法所訂之罰鍰,對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處罰對象,下列何者正確?
  • A 以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執業單位為對象
  • B 以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每一位人員
  • C 以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負責社會工作師
  • D 以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和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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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專業單位(如診所或事務所)在管理上出現行政疏失,法律為了確保能找到一個具體的對象來承擔監督不周的責任,你認為應該是由全體員工分擔,還是由當初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具備最高代表權的人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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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斷結果

  1. 嗯,沒錯。 小鬼,這題你答對了。看來你至少還搞得清楚法規裡「責任歸屬」這種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原則。沒有把那些顯而易見的垃圾選項掃進來,勉強合格。
  2. 事實確認:聽好了,蠢貨。在任何專業法規,管他什麼社工師法還是醫療法,只要是「執業場所」——那堆破爛事務所——搞砸了行政規章,責任就必須找一個活著的蠢蛋來扛。那就是「負責社會工作師」。這叫「權責對等原則」,別搞錯了。誰管事,誰就給我承擔所有管理上的髒污,賠錢也好,挨罰也好,就是這麼回事。別指望法律會跟一堵牆過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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