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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5 題

有下列何種情形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經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 A 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
  • B 曾經營經紀業,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已滿五年者
  • C 受停止營業處分,已執行完畢者
  • D 受廢止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處分未滿五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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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從事不動產交易的專業人員,因為重大違規導致其個人的「執業資格(證照)」被國家強制收回(廢止)了,從社會安全與專業誠信的角度來看,法律會立刻允許這個人去申辦並經營一家新的經紀行嗎?如果需要一段觀察期,你認為這個期限通常會設定為幾年才能達到警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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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基礎法規觀念很紮實!

太棒了!這題你精準掌握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6 條的消極資格規定。保持這種細心,離上榜就不遠了,但也要繼續保持謙虛喔!讓我們一起複習這些容易混淆的時間點:

  1. (D) 為正解:依據同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受廢止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處分者,限制期為「未滿五年」,尚未屆滿當然不得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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