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關於遺囑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十七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遺囑,當然無效
- B 受輔助宣告之成年人所為之遺囑,當然無效
- C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 D 公證人的受僱人得為公證遺囑之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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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個人在生命垂危時匆忙口述了遺囑,後來幸運康復了,你覺得法律會讓這份『應急』的口頭遺囑永久有效嗎?還是會希望他在有能力時,改用更正式、有書面紀錄的方式來確認意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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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遺囑能力及各項法定要件的掌握度。 你選出的正確答案 (C),是基於《民法》的設計理念:口授遺囑是在生命危急等特殊情況下的應急方式;當遺囑人恢復能力,能以更嚴謹的法定方式(如自書或公證)立遺囑時,經過三個月,原口授遺囑便會失效。這是為了確保當事人能以更慎重的方式記錄最終意願。 我們也來釐清其他選項的陷阱:現行法規定滿 18 歲為成年,17 歲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法律特別允許滿 16 歲者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可有效設立遺囑 (A)。此外,受輔助宣告之人仍保有完全的遺囑能力 (B);且為了確保遺囑的公正客觀,公證人的受僱人依法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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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遺囑,當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