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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8 題

依我國民法,下列關於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 B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 C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 D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一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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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他人土地上蓋了一棟造價昂貴的工廠或大樓,法律若規定只要稍微遲繳幾個月租金,地主就能立刻把你趕走並收回土地,這是否符合投資效益與公平原則?你認為法律設定的「欠租容忍門檻」,應該會傾向於保護地主還是保護建物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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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地上權積欠地租催告與終止規定的了解。選項D的敘述為錯誤,因此為本題正解。依據民法第836條規定:「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由此可知,土地所有人若要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其法定要件為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而非選項D所稱之積欠達「一年」的總額,故該選項敘述與法條規定不符,為本題正確答案。

📝 民法地上權規範
💡 掌握地上權之地租調整、處分權利與欠租終止之法定規則。
比較維度 地上權 (物權) VS 租賃 (債權)
不可抗力減租 不得請求減免地租 — 得請求減少或免除
權利處分 原則可自由轉讓或抵押 — 轉租原則須經同意
欠租終止門檻 積欠達兩年總額 — 積欠達兩期 (房屋)
💬地上權具物權穩定性,處分較自由但地租減免規則較嚴格。
🧠 記憶技巧:地租漲跌法院調,天災地變不能少,自由轉讓看約定,欠租兩年必催告。
⚠️ 常見陷阱:易將欠租終止門檻「兩年」誤記為「一年」,或誤認不可抗力可請求減租。
區分地上權 普通租賃 不動產物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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