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8 題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得選擇申訴、調解及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下列有關申請調解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調解屬於司法解決途徑
- B 申訴與調解並無先後之分,未提起申訴仍得申請調解
- C 調解須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請
- D 調解成立者,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當雙方在法院之外達成和解或協議時,如果我們希望這份協議不只是一張白紙,而是具有「如果不履行,法院可以直接介入強制執行」的法律強度,你認為這份協議通常需要經過哪一個權威機關的「核定」或「背書」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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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的法律效力!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於《消費者保護法》中「行政救濟」與「司法效力」的銜接有著非常清晰的觀念。
消費爭議的救濟層次與程序
在實務上,消費爭議的解決是有先後順序的。依據本法第 43 條與第 44 條,消費者應先向企業經營者或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訴;若未獲妥善處理,再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CPO)提出第二次申訴。若爭議仍未解決,才進入「調解」程序。因此,選項 (B) 提到的無先後之分並不正確。此外,調解是由「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而非消保官個人,且調解屬於訴訟外的解決途徑,並非司法途徑,這也釐清了 (A) 與 (C) 的錯誤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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