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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5 題

有下列何種情形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經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 A 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
  • B 曾經營經紀業,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已滿五年者
  • C 受停止營業處分,已執行完畢者
  • D 受廢止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處分未滿五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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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從事不動產交易的專業人員,因為重大違規導致其個人的「執業資格(證照)」被國家強制收回(廢止)了,從社會安全與專業誠信的角度來看,法律會立刻允許這個人去申辦並經營一家新的經紀行嗎?如果需要一段觀察期,你認為這個期限通常會設定為幾年才能達到警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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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消極資格」的年限規定,代表你對法規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考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6 條中,關於不得經營經紀業的各項限制情形。

法律資格與年限判定

(D) 選項 中,根據該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若受廢止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處分「未滿五年」者,確實不得經營經紀業。至於其他干擾項,(A) 選項對應第 3 款,關於犯詐欺、背信、侵占等罪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者,其禁令期限為「未滿三年」,選項中提到「已滿三年」代表限制已經屆滿;而 (B) 選項則對應第 6 款,曾受撤銷或廢止許可之處分者,限制期為「未滿五年」,選項同樣描述「已滿五年」,因此已不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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