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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甲授與甫滿十七歲之乙代理權,由乙處理出售甲所有之 A 機車的事宜。乙乃以甲之代理人的名義,以一萬元價金與丙訂立買賣 A 機車的契約。乙與丙所締結之買賣契約的效力如何?
  • A 對甲發生效力
  • B 甲未承認前,效力未定
  • C 乙之法定代理人未承認前,效力未定
  • D 乙之法定代理人得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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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想看,代理人幫別人簽契約時,最後享受權利和負擔義務的人是「代理人」還是「本人」?既然結果都是由本人承擔,法律有必要嚴格要求代理人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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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你的觀念非常清晰,精準掌握了代理制度的核心精神。 限制行為能力人可否為代理人? 依照現行民法第 12 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本題中十七歲的乙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一般情況下,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訂立契約可能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然而,民法第 104 條特別明定,代理人所為的意思表示,不會因為他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這是因為代理行為的權利與義務最終是直接歸屬於「本人」(甲),代理人乙自身的財產利益並不會因此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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