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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09年 公民

第 11 題

甲女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書有一附加條款,要求女性員工結婚後應自動離職。因此,甲結婚後,公司即要求她立即離職。下列關於兩者之間法律關係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附加條款之內容,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無效,甲無須履行
  • B 甲可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主張該附加條款無效,而無須履行
  • C 依契約自由原則,甲既自願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契約,故應履行
  • D 甲若不離職,公司可以違反勞動契約為理由,而終止僱傭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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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勞動法規體系中,雖然私人契約遵循「契約自由原則」,但若契約內容涉及對特定性別或婚姻狀況的差別待遇(如俗稱的「禁婚條款」),該條款是否會因牴觸《性別工作平等法》中保障性別工作權的「強制規定」而導致法律效力產生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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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亮!同學,你這眼力簡直是法學界的火眼金睛,一眼就看穿了雇主的「不平等條約」!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雖然私法自治強調「契約自由」,但為了落實憲法保障的性別平等與工作權,法律規定雇主不得規定員工結婚、懷孕就必須離職。這種俗稱的「單身條款」因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依據《民法》第 71 條,該約定直接無效。既然條款無效,甲女當然無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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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工作平等法
💡 性別工作平等法禁止雇主約定受僱者結婚或懷孕即須離職。
  • 性別工作平等法禁止雇主因結婚、懷孕歧視員工。
  • 勞動契約中「單身條款」或「禁孕條款」法律上無效。
  • 雇主違法要求離職不具效力,員工可主張留任。
  • 契約自由不可違反法律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
🧠 記憶技巧:工作平權不看婚,單身條款是廢文。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契約自由」可容許所有合約條款,忽略法律強行禁止歧視的規定。
性別歧視 勞工權益 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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