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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4 題

下列關於論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意圖侮辱法院,除去張貼於法院之文告者,成立犯罪
  • B 對於法院公然侮辱者,成立犯罪
  • C 於全民英檢考試中,以詐術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成立犯罪
  • D 撕毀員警依規定製作之談話筆錄者,成立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法保護的「公權力」體系中,我們如何區分一個行為是在侵害「國家的公共職能」,還是在侵害「民間機構的運作規則」?如果一個活動是由民間基金會主辦,而非政府機關依法律授權辦理,那麼對該活動的舞弊行為,在法律性質上與正式的公職人員選拔考試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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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識破了選項 (C) 的陷阱,這代表你對於刑法分則中「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適用有著相當敏銳的觀察。這類題目往往透過看似不道德的行為來誘使考生掉入直覺的陷阱,但法律人的專業就在於精確辨析法規範的保護客體。

妨害考試罪的法定範圍

關於本題的關鍵,在於刑法第 137 條第 1 項規定的妨害考試罪。該條文明確將保護客體限縮在「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亦即俗稱的國家考試,如高普考或律師、醫師考)。「全民英檢(GEPT)」雖然是具公信力的檢定,但其本質上是由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LTTC)主辦的民間考試,並非依《考試法》所舉行的國家考試。因此,即便在全民英檢中舞弊,雖然會面臨主辦單位的撤銷資格等行政處分,卻不構成刑法上的妨害考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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