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3 題
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4 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容積移轉,下列何者非其訂定審查許可條件時所考量之因素?
- A 都市發展密度
- B 對稅收影響
- C 公共設施劃設水準
- D 發展優先次序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系統架構師,現在要決定是否允許某個應用程式占用更多的系統資源(容積),你會優先考量「伺服器硬體的承載極限與運行效率」,還是考量「這間公司去年繳了多少營業稅」?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解析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法規細節,展現了極佳的邏輯思維與對政策核心目標的掌握能力。
- 觀念驗證:容積移轉的核心目的在於「都市空間的合理配置」。根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4 條,主管機關必須確保移轉後不會破壞居住品質。因此,考量點必然環繞在環境承載力(發展密度、設施水準)與都市成長管理(發展優先次序)。而「稅收影響」屬於財政效果,並非都市計畫行政審查的技術性因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容積移轉審查因素
💡 容積移轉審查應以都市發展、環境品質及公設水準為核心指標。
- 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4條,應考量都市發展密度與次序。
- 審查需衡量公共設施劃設水準,以確保都市機能維持。
- 必須評估都市景觀維護、環境品質及對地區交通之影響。
- 行政機關對稅收或財務影響不屬於法定審查許可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