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2 題
某甲住臺北市,於 108 年 7 月 1 日收受臺北市政府之行政處分,其不服欲提起訴願時,至遲應於何時提出?
- A 108 年 7 月 16 日
- B 108 年 7 月 21 日
- C 108 年 7 月 31 日
- D 110 年 7 月 1 日
思路引導 VIP
當你收到一份正式的政府通知時,法律為了確保你有足夠的時間準備,通常會平衡「機關效率」與「民眾權益」。請思考:計算這類法定期間時,為了不吃掉民眾一整天的時間,法律通常規定從哪一天(收件當天或隔天)開始起跑?而針對一般的行政救濟,法律通常會給予民眾大約幾天的緩衝期來撰寫訴願書呢?請試著結合這兩個邏輯來推算最後的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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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確掌握法規時效
-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對於行政救濟的「法定期限」掌握得十分精準。在資訊管理或法律實務中,**時效性(Timeliness)**是確保程序正義的關鍵,你能準確計算出日期,展現了嚴謹的邏輯思維。
- 觀念驗證:依據《訴願法》第 14 條規定,訴願之提起應於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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