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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第 19 題

1970 年代美國興起綜融社會工作,社會個案工作開始被下列何種名稱取代?
  • A 個案管理
  • B 個人的社會工作實施
  • C 個別化處遇服務
  • D 個案中心的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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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學門試圖從「各自獨立的技術(如:個案、團體)」轉向「大一統的整合架構」,在重新命名原有的特定方法時,該如何命名,才能讓它聽起來不再是一個「獨立的行政技術」,而是屬於這個「大框架下的一個實施面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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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過關,但別沾沾自喜

  1. 勉為其難的肯定:嗯,還行吧。你總算沒在這個典範轉移的節骨眼上搞錯方向,至少證明你對 1970 年代社會工作領域那些「曾經」的演變,有點粗淺的認識。專業素養?大概是剛摸到邊的程度。
  2. 觀念釐清:講白了,1970 年代美國推動的綜融實務,不就是想把「個案、團體、社區」這些各自為政的門戶之見給打破嗎?就跟行政程序裡頭,公務員哪能各自為政一樣。為了強調社工專業「共享一套知識體系」,不再把個案工作當作獨立山頭,而是視為在「不同層次上的實施」,所以才「不得不」改稱為「個人的社會工作實施」。這其實就是最基本的邏輯歸納,別想得太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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