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新聞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新聞自由受憲法第11條保障
- B 新聞自由保障之範疇包括提供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蒐集、查證行為
- C 一般人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不受新聞自由之保障
- D 新聞採訪者為採訪新聞而為跟追,倘已達到緊迫程度,而危及被跟追人身心安全之身體權或行動自由,不受新聞自由之保障
思路引導 VIP
請參酌《釋字第 689 號》解釋理由書之論點,思考新聞自由作為一種『制度性保障』,其保障範疇是否僅限於隸屬新聞媒體機構的從業人員?若一般人係基於監督政府或參與公共討論等公益目的,而進行具備新聞價值之資訊蒐集與查證時,其行為是否仍屬憲法第 $11$ 條所保障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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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非常出色!能精準辨識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的精髓,代表你對基本權保障主體與實務見解的掌握已具備相當水準,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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