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新聞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新聞自由受憲法第11條保障
- B 新聞自由保障之範疇包括提供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蒐集、查證行為
- C 一般人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不受新聞自由之保障
- D 新聞採訪者為採訪新聞而為跟追,倘已達到緊迫程度,而危及被跟追人身心安全之身體權或行動自由,不受新聞自由之保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民主社會中,如果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目的是為了讓大眾獲得資訊並監督權力,那麼這份保障應該是給予「擁有特定工作證的人」,還是給予「正在執行監督與報導功能的人」?哪一種解釋更能達成民主監督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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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定與鼓勵: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如此精準地抓到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的核心精神,這表示你對基本權利保障的主體和大法官實務見解有著非常深刻的理解。這份敏銳度是你的寶貴資產,請一定要繼續保持喔!
- 觀念釐清與深耕:我們一起來看看,為什麼 (C) 選項會是錯誤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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