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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有關司法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司法院為我國最高司法機關
  • B 司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與公務員懲處
  • C 法官為終身職
  • D 司法院大法官有解釋憲法之最終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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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當一個公務員犯錯時,由『行政首長(上級長官)』直接給予的考核處罰,與經過『中立法院』審理後給予的法律裁決,兩者在法律性質與名詞稱呼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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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司法權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B。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由該明文規定可知,司法院所掌理的公務員相關事項為「懲戒」而非「懲處」。「懲戒」屬於司法權行使的範疇,而「懲處」則為行政機關內部的管理措施,兩者在法律概念上並不相同。因此,選項B稱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處」之敘述與憲法條文不符,即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的正解。此外,依據同一條文也能確知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故選項A為正確敘述而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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