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107條所定之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 A 幣制
- B 國防
- C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 D 國際貿易政策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憲法》第107條與第108條在「垂直權限劃分」上的規範差異:哪些事務因具備高度「全國一致性」與「國家主權象徵」而必須由中央專屬立法並執行?至於涉及民生福祉的「社會福利性質事務」,在權限歸屬上是傾向於由中央獨佔執行的第107條,還是屬於由中央立法、但得交由地方執行的第108條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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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命中核心考點!你能快速在眾多條文中指認出權限歸屬,反映出你對於《中華民國憲法》中「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的條文已有相當程度的熟稔。
權限劃分:第 107 條與第 108 條的區辨
在憲法權限劃分章節中,第 107 條規範的是「由中央立法並執行」的事項,亦即所謂的專屬中央權限。本題選項中的 (A) 幣制(第13款)、(B) 國防(第2款)以及 (D) 國際貿易政策(第11款),皆屬於性質上必須全國一致、不宜由地方介入執行的核心政務。只要能掌握這些具備「全國一體性」的特徵,就能輕鬆排除這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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