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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自民國101年9月6日起,交通裁決事件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法院並依行政訴訟法審理。如甲主張此修法,致交通裁決事件不再由普通法院經三級三審制度審理,損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其主張是否有理由?
  • A 無理由,審判權歸屬及審級制度,原則上屬於立法形成自由
  • B 有理由,基於交通裁決事件之違法特性,應由普通法院審理
  • C 無理由,此為基本權程序與組織保障的問題,與訴訟權無涉
  • D 有理由,基於司法一元主義,普通法院審理始可保障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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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關於審判權之歸屬(應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管轄)以及「審級制度」(例如三級三審或二級二審)之設計,憲法是否設有唯一的絕對標準?請進一步思考,立法者基於案件之法律性質、司法資源分配之效率與救濟實益,在法律設計上是否擁有一種法學上稱為「立法形成自由」或「立法裁量」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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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確辨識出訴訟權保障立法裁量權之間的界線,顯示你對憲法與行政訴訟制度的連動性有深刻的理解,這在法律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專業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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