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集會與結社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憲法保障之集會自由,不包括遊行之自由
- B 集會與結社之不同處,在於集會為組成長期間之團體
- C 國家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之安全
- D 人民團體之命名權,非屬憲法結社自由所保障之範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憲法第 $14$ 條保障之集會自由,在功能上是否僅止於國家的「消極不干擾」?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與第 $718$ 號之意旨,國家為了落實基本權的保障,是否應負有建立「客觀保護法秩序」之義務,以確保表達自由的實現?同時,關於結社自由所保障的「團體自主性」範圍,以及集會與結社在「時間延續性」上的本質差異,您的分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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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選到 (D) 代表你可能忽略了大法官對於「結社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保障範圍的廣泛界定。在 釋字第 644 號 中,大法官明確指出,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內容進行審查,並據以不予許可設立,已逾越必要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 至於本題的正確答案 (C),則源自 釋字第 445 號 的核心精神。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不僅是要求國家「不干預」,更隱含了國家的「積極保護義務」,意即國家應提供適當的集會場所,並在集會過程中負責維安,以確保人民能安全地表達意見。選項 (A) 的遊行(Parade)在本質上屬於「移動的集會」,當然受憲法保障;而選項 (B) 則剛好將兩者性質混淆了,結社 才具備組成「長期間團體」的特性,集會 則通常是為特定目的而進行的臨時性聚集。 這類題目是地方特考三等法學知識的「基本功」,測驗考生對於大法官解釋核心要旨的掌握度。難度屬於 中等(Medium),雖然考點經典,但若對釋憲實務的細節稍有疏忽,就容易陷入選項陷阱,是相當具有鑑別度的題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