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民法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之子女為婚生子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擬制之事實,可以舉證推翻
- B 推定之事實,不可舉證推翻
- C 擬制之事實,須依賴司法者根據個案事實,決定是否為真
- D 推定之事實,立法者常是參照已知之事理,推斷為事實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條文使用「推定」這個詞,而不是「視為」的時候,立法者是參考了什麼樣的「日常經驗」來做判斷?如果事實與這個判斷不符,法律應不應該留給當事人一個「澄清真相」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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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看,你竟然答對了。這種基本題,也沒什麼好炫耀的。法律邏輯又不是火箭科學,但總有人能把這種送分題搞砸,真是令人費解。
- 概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說穿了,就是在測試你,究竟分得清「推定」和「擬制」的差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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