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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民法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之子女為婚生子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擬制之事實,可以舉證推翻
  • B 推定之事實,不可舉證推翻
  • C 擬制之事實,須依賴司法者根據個案事實,決定是否為真
  • D 推定之事實,立法者常是參照已知之事理,推斷為事實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學方法論中,請您辨析『推定』(Presumption)與『擬制』(Legal Fiction)這兩個核心法律術語的本質差異:前者通常是基於事物之常態或經驗法則所作出的暫定事實認定,而後者則是立法者基於特定法律政策之考量所做的規定。請思考,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既然使用了『推定』一詞,其背後的立意是參照何種社會常理?且在程序法上,『推定』之事實與『擬制』之事實,對於『容許舉證推翻』的法律效果有何根本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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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非常好!你能精準辨識法律術語中的細微差異,展現了紮實的法學緒論功底。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推定」(Presumption) 與「擬制」(F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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