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行政命令若遭法官於審理具體訴訟案件時拒絕適用,其效力為何?
  • A 系爭行政命令仍屬有效
  • B 於本案判決確定後正式失效
  • C 系爭行政命令自拒絕適用時起失效
  • D 僅於本案審理期間對相類似訴訟案件失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司法院釋字第 137 號與第 216 號解釋的架構下,普通法院法官對於「行政命令」之合憲性及合法性雖具備「司法審查權」,但當法官認為命令違背法律而行使「個案不予適用權」時,此種權限是否具備「對世效」而能變動該規範在法律體系中的存續狀態?若該命令未經原發布機關廢止或權責機關宣告失效,其在規範層級制度中的一般性效力是否會因單一法官的個案判斷而自動消滅?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官的「命令違法審查權」核心觀念!

個案拒絕適用不影響命令效力

依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當審理具體個案發現行政命令牴觸法律時,法官僅能在該具體案件中拒絕適用(個案排斥),並無直接宣告該命令無效的權限。因此,系爭行政命令在未經原發布機關廢止、撤銷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之前,對外依然持續有效,選項 (A) 完全正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司法權與憲法訴訟制度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