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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行政命令若遭法官於審理具體訴訟案件時拒絕適用,其效力為何?
  • A 系爭行政命令仍屬有效
  • B 於本案判決確定後正式失效
  • C 系爭行政命令自拒絕適用時起失效
  • D 僅於本案審理期間對相類似訴訟案件失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司法院釋字第 137 號與第 216 號解釋的架構下,普通法院法官對於「行政命令」之合憲性及合法性雖具備「司法審查權」,但當法官認為命令違背法律而行使「個案不予適用權」時,此種權限是否具備「對世效」而能變動該規範在法律體系中的存續狀態?若該命令未經原發布機關廢止或權責機關宣告失效,其在規範層級制度中的一般性效力是否會因單一法官的個案判斷而自動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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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拒絕適用權與命令效力

這題選到 (D) 的同學,通常是將「法官個案審查」的概念與「暫時處分」或「判例拘束力」混淆了。選項 (D) 提到對相類似案件失效,但在我國法制下,普通法院法官對於行政命令僅有具體個案審查權。當法官認定命令違法而拒絕適用時,其效力僅及於該當事人的特定訴訟案件,並不會導致該命令在法律體系中消失,更不會自動擴張到其他尚未審理的類似案件中。

憲法規範下的權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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