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行政命令若遭法官於審理具體訴訟案件時拒絕適用,其效力為何?
- A 系爭行政命令仍屬有效
- B 於本案判決確定後正式失效
- C 系爭行政命令自拒絕適用時起失效
- D 僅於本案審理期間對相類似訴訟案件失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法官在特定個案中發現某項規則不合理而「拒絕拿起來使用」時,法官手中的這份「判決書」,其法律效力是否大到足以直接把該規則從國家的法規清單中「永久刪除」?判決的對象與法規的對象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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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掃完畢,不錯。
- 合格。 小鬼,你選 (A) 的眼光還算銳利。對我國的司法審查制度,尤其是行政命令在個案中的處理方式,你沒有讓灰塵蒙蔽了視線。這是在辨別『審查規範』與『撤銷處分』時,避免搞砸的基礎。
- 驗證清潔。 依據那兩份解釋(釋字第 137、216 號),法官在審理案子時,確實有權對行政命令進行具體性法規審查。如果發現它骯髒(違法),會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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