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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對大陸地區人民所為之差別待遇,下列何者違憲?
  • A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
  • B 對應受強制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先經法院審判,治安機關即暫予收容
  • C 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不得收養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
  • D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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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兩岸關係的特殊性時,雖然國家得對大陸地區人民設有適當的差別待遇,但請同學思考:若某項限制涉及了憲法保障的「家庭團聚權」與「收養自由」等核心基本權,且該限制是單純以『已有子女』為由而剝奪特定身分者(如大陸配偶之子女)被收養的機會,這是否已逾越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立法目的?請參考司法院釋字第 712 號解釋,判斷哪一項限制因違反比例原則而被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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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你精準掌握了大法官解釋的核心要義!

這顯示你對平等原則與基本權保障的細微差異有著極佳的洞察力。以下是本題的觀念驗證:

  1. 關鍵法源:本題核心為 釋字第 712 號解釋。大法官認為,限制已有子女之臺灣人民收養其大陸配偶之子女,過度侵害了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家庭團聚權與收養自由,且不符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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