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稱分別共有者,謂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關於共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 B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 C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 D 各共有人對於無權占有共有物之第三人,得請求將共有物返還於自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依據民法第 $821$ 條規定,當個別共有人為全體利益,對無權占有共有物之第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時,關於『請求返還』的聲明內容,法律如何平衡個別行使權利與全體共有權益的維護?該標的物應返還予行使權利之特定人,抑或必須返還予全體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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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821 條之規定。雖然法律賦予各共有人可以為了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獨立對第三人行使物權請求權(不需全體起訴),但依該條但書規定,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必須請求將共有物返還給全體共有人**,而不能僅要求返還給「自己」。這是為了落實共有關係中,各共有人對共有物「均有權利」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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