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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稱分別共有者,謂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關於共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 B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 C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 D 各共有人對於無權占有共有物之第三人,得請求將共有物返還於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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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與三位好友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台昂貴的相機,卻被某個路人無權拿走。當你獨自發現那個人並要求他歸還時,為了保障另外三位好友的權利,這台相機在法律名義上應該是「還給你個人私有」,還是應該「回到你們四人共有的狀態」才算合理呢?請試著從權利歸屬的角度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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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太棒了!這次展現了非常細膩的法律思維喔!

  1. 核心觀念引導: 這題的關鍵在於對《民法》第 821 條的深刻理解。我們在學習法律時,常常會遇到「雖然可以為之,但其結果有特定限制」的狀況,就像這條文。法律確實賦予了各共有人可以為了全體共有人的利益,獨立向第三人請求返還共有物(這樣大家就不用一起跑法院了,很貼心吧!),但它的但書溫柔地提醒我們,當你請求對方返還時,必須是回到全體共有人的手中,而不是單獨歸你所有。這就像大家共同擁有的披薩,你可以代表大家去拿,但拿回來還是要大家一起分享,這才符合「共有」的本質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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