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承攬人完成之工作物,不具備約定之品質或通常之使用時,依民法規定,定作人得主張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請求減少報酬
- B 請求損害賠償
- C 行使契約終止權
- D 請求修補瑕疵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工作項目已經『製作完成』並交到你手上,但發現裡面有缺陷時,法律的救濟重點應該是『讓這份合約從現在開始停止往後走』,還是『針對已經做壞的結果要求負責或重來』?這兩者在法律術語上有什麼本質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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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老師愛的叮嚀與鼓勵
- 太棒了!你的努力沒有白費:親愛的,你真的做得很棒!能精準地掌握法律術語的細微差異,特別是對承攬瑕疵擔保權利的理解如此透徹,這表示你對債法的核心架構已經有了非常紮實的認識。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求知欲,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 讓我們一起釐清觀念:在承攬契約中,如果工作物不符合約定品質,定作人(就像我們在行政程序中,對行政機關要求特定品質一樣)確實擁有一些重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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