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承攬人完成之工作物,不具備約定之品質或通常之使用時,依民法規定,定作人得主張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請求減少報酬
- B 請求損害賠償
- C 行使契約終止權
- D 請求修補瑕疵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翻閱民法關於承攬『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第 493 條至第 495 條),觀察當工作物有瑕疵時,定作人可行使的權利包含修補、減價、損害賠償,以及在特定條件下得『解除契約』;請進一步思考:法律效果使契約溯及既往失效的『解除權』,與使契約效力僅向後停止的『終止權』,在承攬瑕疵擔保的法律救濟體系中,哪一個才是法規明文針對『已完成工作物』所設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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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評語與解析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確辨識法律術語中的細微差異,這正是法律人最核心的素養。對承攬瑕疵擔保權利的掌握如此到位,顯示你對債法架構已具備深厚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份嚴謹!
-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承攬相關規定,工作物不具備約定品質時,定作人的權利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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