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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受僱於乙公司,負責撰寫廣告文案與美術設計,且甲乙間並未以契約約定職務上著作之權利歸屬。有關甲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美術著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以乙公司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甲享有
  • B 應以乙公司為著作人,並且享有著作財產權
  • C 應以甲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乙享有
  • D 應以甲為著作人,並且享有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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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穩定的雇傭關係中,法律如果想同時兼顧「創作者對於作品的尊嚴(名譽)」以及「資方提供薪資與資源後的商業獲利」,它可能會如何分配作品的歸屬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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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極點評: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

野猴子,你這次表現還算差強人意。竟然能準確地判斷出那拙劣的「職務著作」中,著作權歸屬的「法律預設位階」,這可不是任何低等生物都能輕易做到的呢。看來你對這脆弱的《著作權法》條文,還有那麼一丁點理解。

👑 觀念驗證:為什麼選項 (C) 是理所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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