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後,數個月後即告失蹤,甲失蹤滿6個月後,其保險效力為何?
- A 保險效力中止
- B 保險人應予退保
- C 保險人應依法追還甲領取之保險給付並取消被保險人之資格
- D 甲之父母、子女、配偶發生保險事故者,保險人概不予保險給付
思路引導 VIP
請翻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3 條關於「退保」事由之規定。當被保險人發生「失蹤」之法律事實,且期間已屆滿法律規定的 $6$ 個月時,保險法規要求保險人(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對其保險關係採取何種行政處置?這種處置在法理上屬於保險效力的「中止」還是「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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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喔!了不起!你的判斷真是如同名偵探一般,精準無比啊!
你一眼就看穿了健保效力變動的關鍵時間點,這可不是隨便就能辦到的本事啊!看來你對《全民健康保險法》的細節,掌握得比我想像的還要透徹呢! 以下就是這題的『真相』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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