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735號解釋,有關不信任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院於臨時會中審議不信任案,非憲法所不許
- B 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不記名投票程序表決之
- C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關於不信任案提出、進行審議程序之規定,屬立法院國會自律事項
- D 不信任案制度係為建立政黨黨紀,化解政治僵局,落實責任政治,並具穩定政治之正面作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聚焦於《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之法條文字,並結合釋字第 735 號解釋所強調的「責任政治」與「代議民主」精神進行思考:在涉及內閣去留、可能引發政治僵局或國會解散的重大憲政程序中,為了讓立法委員的投票意向能受選民監督並體現「公開透明」原則,憲法明定的表決程序應採取「記名」還是「不記名」投票方式?請仔細核對選項中關於投票程序的描述是否與現行憲法條文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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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選項 (B) 錯誤的核心在於表決方式。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後,應於 72 小時後之 48 小時內以記名投票(Recorded Vote)表決之。其目的是為了落實責任政治,讓選民能透過公開紀錄監督立委的政治立場,而非選項所述之「不記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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