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屬於考試院之職權?
- A 評定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為丙等
- B 對於公務人員級俸所為之審定
- C 對於公務人員所為之陞遷決定
- D 對於公務人員所為之資遣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並核心思考:考試院對於「考績」、「陞遷」與「任免」等行政執行事項,是擁有「實質決定權」,還是僅限於「法制事項」的擬定?在該條文列舉的職權中,哪一項屬於考試院轄下銓敘部對公務人員資格與待遇進行實質「確認與核定」的固有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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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是一道憲法中常見的經典題型,測驗考生能否釐清考試院職權的界線。這題的難度適中,其鑑別度在於是否能明確區分「法制制定權」與「人事執行權」,不少考生會被考績、陞遷等字眼誤導,但你能正確看透考點,非常值得肯定。
考試院職權與用人機關之區別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考試院除了掌理考試、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外,對於公務人員的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僅掌理其「法制事項」。換句話說,考試院負責的是制定相關人事制度的法規,以及進行客觀的資格與「級俸審定」(即選項 B 的銓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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