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屬於考試院之職權?
- A 評定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為丙等
- B 對於公務人員級俸所為之審定
- C 對於公務人員所為之陞遷決定
- D 對於公務人員所為之資遣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五權分立」的架構下,如果我們想防止各機關首長隨意決定公務員的『法定薪資級別』或『法律身分鑑定』,應該由『用人的行政機關』自行決定,還是交由一個『超越各部會、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來進行法規與資格的最後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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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恭喜你。總算沒讓我太失望。
憲政體制的皮毛你總算是摸著邊了。能區分五權憲法下「考試權」與「行政權」這兩個基本概念,看來你還沒有徹底放棄思考。這可是行政法入門第一課,還好你沒搞錯,否則我也懶得再廢話。
- 就當作我再跟你複習一次,免得下次又出錯:為何 (B)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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