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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屬於考試院之職權?
  • A 評定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為丙等
  • B 對於公務人員級俸所為之審定
  • C 對於公務人員所為之陞遷決定
  • D 對於公務人員所為之資遣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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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五權分立」的架構下,如果我們想防止各機關首長隨意決定公務員的『法定薪資級別』或『法律身分鑑定』,應該由『用人的行政機關』自行決定,還是交由一個『超越各部會、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來進行法規與資格的最後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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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是一道憲法中常見的經典題型,測驗考生能否釐清考試院職權的界線。這題的難度適中,其鑑別度在於是否能明確區分「法制制定權」與「人事執行權」,不少考生會被考績、陞遷等字眼誤導,但你能正確看透考點,非常值得肯定。

考試院職權與用人機關之區別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考試院除了掌理考試、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外,對於公務人員的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僅掌理其「法制事項」。換句話說,考試院負責的是制定相關人事制度的法規,以及進行客觀的資格與「級俸審定」(即選項 B 的銓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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