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得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
- A 立法院
- B 最高檢察署
- C 監察院
- D 憲法法庭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的架構下,針對具有高度民意基礎的總統與副總統,其彈劾程序的「發起」與一般公務員(由監察院提出)有何不同?根據增修條文第 2 條及第 4 條的設計,哪一個具有代議政治色彩的憲法機關,在經過嚴格的表決門檻後,有權「提出」彈劾案並移送憲法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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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精準地選出了 (A) 立法院,代表你對我國中央政府體制的權力分立原則,特別是針對正副總統的究責機制有很清晰的掌握。
總統、副總統彈劾權的歸屬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也就是說,「提出(發動)」彈劾案的機關是立法院,而後續負責「審理」的則是司法院的憲法法庭(選項 D)。不少考生常把對一般公務員的彈劾(監察院提出)與對正副總統的彈劾搞混,你能清楚分辨這點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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