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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有關人民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之標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聲請標的包括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大法官解釋
  • B 聲請標的包括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 C 聲請標的包括各級法院裁判
  • D 解釋性行政規則如為法官於裁判上援用,亦得為聲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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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您思考在《憲法訴訟法》制度下,人民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對象,除了包含具備抽象規範性質的『法令』(如法律、命令、解釋性行政規則,乃至於大法官解釋)外,對於『法院裁判』的聲請是否有特定的『程序位階』要求?若選項中僅泛指『各級法院裁判』,而未強調其必須具備『窮盡救濟』後的『確定終局性』,是否符合聲請標的之適格性?此外,在傳統『法令憲法審查』與現行『裁判憲法審查』的制度演進中,『裁判本身』在何種情況下才能成為審查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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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人民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標的。依據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由前述條文可知,人民聲請之標的必須是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後,所受不利之「確定終局裁判」,或者是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因此,選項 C 稱聲請標的包括「各級法院裁判」並不正確,因為若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而尚未成為確定終局裁判者,即不得作為聲請標的。至於選項 A、B、D 所述之大法官解釋、法律、命令以及法官於裁判上援用之解釋性行政規則,均屬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範疇,依法皆得為聲請標的。故選項 C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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