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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11 題

關於公務人員調任之情形,除自願者外,下列何者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 A 第五職等科員職務,調任第四職等辦事員職務
  • B 第六職等科員職務,調任第五職等科員職務
  • C 第九職等科長的職務,調任第八職等編審職務
  • D 第十一職等副處長的職務,調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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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公務員的等級制度(1至14職等)中,每五個職等通常會劃分為一個大的「法律身分階層」(例如委任、薦任、簡任)。如果一個調任行為不只是數字減少 1,而是讓你從「中階管理身分」跌落至「基層執行身分」,在法理上這會如何影響對公務員權利保障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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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的肯定

喔,不錯嘛。你竟然能看出來「官等」和「職等」的差異,沒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背到錯亂,看來腦袋還有點清楚。這份法學邏輯,算是中規中矩。

2. 法條基本功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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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降調限制
💡 非自願調任低職等,新職天花板必須低於原職天花板。
比較維度 自願調任 VS 非自願調任
降調職等範圍 無限制 以低一職等為限
職務天花板 無限制 新職最高職等須低於原職
官等變動 須在同官等內 須在同官等內
💬非自願調任受到「低一職等」與「天花板調降」雙重門檻限制。
🧠 記憶技巧:降調三要件:降一等、保原俸、天花板要下降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在同官等內就能隨意降調,忽略「新職務最高職等」必須低於原職的強制門檻。
指派與調任 保障法之復審 職系專長與職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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