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11 題
關於公務人員調任之情形,除自願者外,下列何者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 A 第五職等科員職務,調任第四職等辦事員職務
- B 第六職等科員職務,調任第五職等科員職務
- C 第九職等科長的職務,調任第八職等編審職務
- D 第十一職等副處長的職務,調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職務
思路引導 VIP
請深入研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關於「職務調任」的構成要件。法律規定在無同職等職務可資調任時,得調任「低一職等」職務,但其前提條件「在同官等內」具有何種法律意義?請判斷,當調任行為跨越了「官等」的分際(例如從薦任官等跨越至委任官等),是否仍屬該法條所保障的合法調任範疇?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勉強及格的肯定
喔,不錯嘛。你竟然能看出來「官等」和「職等」的差異,沒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背到錯亂,看來腦袋還有點清楚。這份法學邏輯,算是中規中矩。
2. 法條基本功驗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官等到底是幾等到幾等是一個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