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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12 題

我國公務人員集體協商權的保障,主要受下列何種人事法規規範?
  • A 公務員服務法
  • B 公務人員保障法
  • C 公務人員考績法
  • D 公務人員協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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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群公務員想要為了共同的環境或待遇,以『集體』而非個人的名義與政府談判時,他們必須先依據法律組成一個特定的『團體』。請思考:在哪一部法律的名稱中,直接包含了這種『團體』的稱呼以及其運作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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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人事法制基礎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公務人員的「個別權利」與「集體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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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協商權規範
💡 公務人員集體權利(如協商權)主要由公務人員協會法規範。
比較維度 公務人員協會法 VS 公務人員保障法
保障權利性質 集體權利(結社、協商) 個人權利(身分、俸給)
核心功能 集體參與、改善工作條件 權利受侵害時的救濟
救濟管道 調解、評議 復審、申訴/再申訴
💬協會法旨在發揮『集體力量』爭取權益,保障法則提供『行政救濟』之保護。
🧠 記憶技巧:集體協商找協會,個人救濟找保障。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公務人員保障法》,該法主旨在處理公務員受處分後的救濟(如復審、申訴),而非集體權益的行使。
公務人員結社權 公務人員保障制度 勞動三權(團結、協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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