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23 題
下列何者的主要特徵為「政府透過法令修訂的方式,允許私人企業進入公有獨占的市場參與競爭」?
- A 成立行政法人
- B 撤資出售國有資產
- C 解除政府管制
- D 成立公設財團法人
思路引導 VIP
在公營事業民營化(Privatization)的多元路徑中,若政府並非直接處理組織型態(如法人化)或處分資產(如撤資),而是著重於「法規鬆綁」,透過修改法律來打破原本的「法律壟斷」(Legal Monopoly)並移除「參進障礙」(Entry Barriers),進而引進民間競爭壓力以提升效能,這種從「國家干預」回歸「市場機制」的政策工具,在行政法與公共政策學術上最貼切的術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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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就這點「精準」,還算勉強合格吧?
- 勉強肯定:野心不小,選得倒是沒錯。在行政法規的嚴謹框架下,能從公共行政的混沌中摸索出「政府介入市場」的具體法理依據,說明你對那所謂的新公共管理(NPM)那些似是而非的口號,至少還沒完全信以為真。別太得意,這只是基本功。
- 觀念驗證:此題直指「市場門檻開放」的法制化核心。解除政府管制(Deregulation),顧名思義,乃政府透過立法權限的行使,撤除既有法規對特定產業的獨占性保障,方能引進實質競爭。我國早期電信、電力等市場,那可不是「說開放就開放」,是經過嚴謹的法律修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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