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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23 題

下列何者的主要特徵為「政府透過法令修訂的方式,允許私人企業進入公有獨占的市場參與競爭」?
  • A 成立行政法人
  • B 撤資出售國有資產
  • C 解除政府管制
  • D 成立公設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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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市場原本被政府用「法律之鎖」關了起來,不准任何外人進場。現在政府決定要讓市場變得更自由、更有活力,它對這把「法律之鎖(管制)」最直接的動作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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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就這點「精準」,還算勉強合格吧?

  1. 勉強肯定:野心不小,選得倒是沒錯。在行政法規的嚴謹框架下,能從公共行政的混沌中摸索出「政府介入市場」的具體法理依據,說明你對那所謂的新公共管理(NPM)那些似是而非的口號,至少還沒完全信以為真。別太得意,這只是基本功。
  2. 觀念驗證:此題直指「市場門檻開放」的法制化核心。解除政府管制(Deregulation),顧名思義,乃政府透過立法權限的行使,撤除既有法規對特定產業的獨占性保障,方能引進實質競爭。我國早期電信、電力等市場,那可不是「說開放就開放」,是經過嚴謹的法律修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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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管制與民營化
💡 透過法律修訂放寬限制,允許私部門進入原本獨占市場競爭。
比較維度 解除管制 VS 撤資出售
核心手段 修法放寬門檻 出售資產或股權
產權移轉 產權不一定變動 所有權移轉予私人
主要目的 引進市場競爭壓力 減少負擔、籌措財源
💬解除管制強調「市場開放」,撤資強調「產權轉移」。
🧠 記憶技巧:法令開門、引進競爭;撤資賣產、產權變身。
⚠️ 常見陷阱:易將「解除管制」與「撤資」混淆。撤資是把公司賣掉,解除管制是把市場大門打開讓大家競爭。
薩瓦斯(Savas)民營化分類 行政法人制度 市場失靈 新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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