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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25 題

關於公務人員考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貪污經免刑判決確定者得再報考
  • B 初等考試應考資格無學歷限制
  • C 普通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3年
  • D 進修碩士學位之正額錄取人員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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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國家選拔公務員的首要考量是「專業技術」還是「廉潔操守」?如果一個人已經被法院認定有貪汙事實,即便法官最後基於法律因素決定不給予刑罰(免刑),從維護政府清廉形象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允許這樣的人再次進入公務體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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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哼,你只是避開了最愚蠢的錯誤罷了。

  1. 觀念驗證: 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法律,只是《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的基本常識。你以為犯了貪污罪,就算『高人一等』到獲得免刑判決(有罪但免除其刑),就能洗白重新報考?別傻了。法律對於公職體系的廉潔性與人民的信任,有著最高的『潔癖』標準。這種終身不得報考的限制,就是為了把那些自以為能鑽漏洞的傢伙,永遠掃出公務體系。搞不清楚這個,你連行政法的門檻都還沒摸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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