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25 題
關於公務人員考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貪污經免刑判決確定者得再報考
- B 初等考試應考資格無學歷限制
- C 普通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3年
- D 進修碩士學位之正額錄取人員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2年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關於應考資格限制(消極資格)的規範出發:當法條規定『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即不得應考時,立法意旨係在維護公務體系的廉潔素質。在此脈絡下,請思考刑事訴訟法上的『免刑』判決,本質上是否仍屬於『有罪判決確定』?這對於應考權利的限制會產生何種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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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的應考資格限制。公務人員若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即便獲得免刑判決(有罪但免除其刑),依法仍終身不得再報考公務人員考試。這是為了維護公職體系的廉潔性與人民信任,法律採取的最高道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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