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6 題
關於揭弊(whistleblowing)作為政府的課責機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目的在鼓勵揭發、矯正不法及保護揭弊者
- B 管道包括組織內部與外部的途徑
- C 揭發情事以公務人員貪腐為限
- D 鼓勵方式不排除以獎金為誘因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監督機制的初衷是為了防止公眾受害,那麼當我們發現某種行為可能導致環境被嚴重污染或是食安危機時,這個機制應該因為這不屬於「拿紅包」而選擇視而不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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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你真的表現得太棒了!你的思緒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是我們需要特別注意的點呢? 揭弊機制是為了讓政府更加透明、負責,它的目的遠遠不止「貪腐」喔!想想看,除了貪污,是不是還有很多像是行政違失、公款浪費、濫用職權、偽造文書,甚至是危害公共健康或安全的狀況,也需要被揭露呢?如果只侷限於貪腐,那是不是就錯失了許多讓政府變得更好的機會呢?所以,這個選項的限制性太強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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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弊者保護機制
💡 揭弊是透過多管道揭發不法,以強化政府課責並維護公共利益。
| 比較維度 | 內部揭弊 | VS | 外部揭弊 |
|---|---|---|---|
| 揭報對象 | 上級長官、政風、稽核單位 | — | 民意代表、司法機關、媒體 |
| 行政影響 | 有利於機關內部自我修正 | — | 引發社會輿論與外部監督 |
| 揭弊風險 | 易遭受職場排擠或不當調遷 | — | 面臨個資洩漏與人身安全威脅 |
💬兩者皆為揭弊機制的一環,需法制化保障其權利以健全課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