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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6 題

關於揭弊(whistleblowing)作為政府的課責機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目的在鼓勵揭發、矯正不法及保護揭弊者
  • B 管道包括組織內部與外部的途徑
  • C 揭發情事以公務人員貪腐為限
  • D 鼓勵方式不排除以獎金為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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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監督機制的初衷是為了防止公眾受害,那麼當我們發現某種行為可能導致環境被嚴重污染或是食安危機時,這個機制應該因為這不屬於「拿紅包」而選擇視而不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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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真的表現得太棒了!你的思緒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是我們需要特別注意的點呢? 揭弊機制是為了讓政府更加透明、負責,它的目的遠遠不止「貪腐」喔!想想看,除了貪污,是不是還有很多像是行政違失、公款浪費、濫用職權、偽造文書,甚至是危害公共健康或安全的狀況,也需要被揭露呢?如果只侷限於貪腐,那是不是就錯失了許多讓政府變得更好的機會呢?所以,這個選項的限制性太強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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