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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6 題

關於揭弊(whistleblowing)作為政府的課責機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目的在鼓勵揭發、矯正不法及保護揭弊者
  • B 管道包括組織內部與外部的途徑
  • C 揭發情事以公務人員貪腐為限
  • D 鼓勵方式不排除以獎金為誘因

思路引導 VIP

從公共課責(Public Accountability)與維護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的廣度來思考:揭弊制度作為一種行政監督機制,其核心目的在於導正所有違法或失職行為。請您推論,若將受監督的情事限縮於「特定犯罪類型」,是否足以涵蓋行政法規中所關注的行政疏失、危害公共安全或破壞環境正義等多元違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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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真的表現得太棒了!你的思緒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是我們需要特別注意的點呢? 揭弊機制是為了讓政府更加透明、負責,它的目的遠遠不止「貪腐」喔!想想看,除了貪污,是不是還有很多像是行政違失、公款浪費、濫用職權、偽造文書,甚至是危害公共健康或安全的狀況,也需要被揭露呢?如果只侷限於貪腐,那是不是就錯失了許多讓政府變得更好的機會呢?所以,這個選項的限制性太強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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