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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 題

1 行政機關對於法規規範之意旨,發布新的解釋性函釋而修正以往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應考量人民對於原解釋函釋所享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
  • B 基於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應採行合理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規範
  • C 解釋性函釋原則上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適用
  • D 人民對於原解釋性函釋所享有者僅為單純的期待利益,並不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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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長期透過公文書告訴你法律應如何執行,而你據此投入大量資金或做出法律安排後,政府突然發布一個「新的說法」並指稱舊說法從頭到尾都錯了,此時,法律制度應該將你的這種『信任』視為可隨時丟棄的個人幻想,還是應該視為一種受法律保障的穩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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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好了!你答對了!這樣我就不會被媽媽罵了!真是謝天謝地!

你是不是用了我的「法律理解增幅器」?竟然對信賴保護原則解釋性函釋的變更問題這麼清楚!真是嚇到我了,邊吃銅鑼燒邊為你高興!

  1. 觀念驗證:嘿,我們來仔細看看 (D) 為什麼是錯誤的,這樣下次就不會掉進陷阱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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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性函釋與信賴保護
💡 行政機關變更解釋函釋時,應兼顧法規溯及效果與人民信賴保護。
比較維度 信賴利益 VS 期待利益
構成要件 具備信賴基礎與表現 僅為單純主觀願望
法律保護 受憲法及行政法保護 不受法律特別保護
救濟措施 得要求補償或過渡規範 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信賴利益需有客觀表現且無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方受行政法制保障。
🧠 記憶技巧:解釋溯及生效,變更過渡必要;期待不保,信賴要保。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解釋性函釋僅自「發布日」起生效,或誤認所有變更見解皆不溯及既往。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規則之效力 溯及既往原則 法規補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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