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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0 題

10 下列何項行政處分效力仍繼續存在?
  • A 某鐵皮廠房經查報違建並命限期拆除,當事人於期限屆至前自行拆除
  • B 核定遺產稅金額後,繼承人依該核定金額繳納
  • C 宣告集會遊行為違法的解散命令,經警察以直接強制手段執行完畢
  • D 借牌投標的廠商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後,拒絕往來期間3年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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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機關要求你繳錢,而這個要求你繳錢的「正式公文」在你付完錢的那一秒鐘就自動失效、不存在了,那麼政府憑什麼在法律上繼續「抱著」你的這筆錢而不還給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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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優異!你能精準區分「事實上的執行」與「法律上的失效」,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的效力規定已有紮實的掌握,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極為關鍵的一環。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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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效力之消滅
💡 行政處分除經撤銷、廢止或法律事由外,其效力應繼續存在。
比較維度 效力消滅 (失效) VS 效力繼續存在
典型原因 目的達成、期限屆滿、撤銷廢止 法律義務履行後(如繳稅單)
物理性質 事實行為執行完畢(如拆屋) 單純金錢給付履行
法律功能 該處分已不具規制力 仍作為受領給付的法律原因
💬物理性目的達成(拆屋)則失效;金錢給付(繳稅)後處分仍存,以維持法律原因。
🧠 記憶技巧:效力消滅五字訣:撤、廢、時、目、亡(撤銷、廢止、時限屆滿、目的達成、對象死亡)。
⚠️ 常見陷阱:最易混淆「繳納罰鍰/稅款」與「拆除違建」。拆除後物理狀態已改變,目的已達;繳錢後法律依據仍須存在,否則會變公法上不當得利。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 行政處分的撤銷與廢止 公法上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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