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0 題
下列何項行政處分效力仍繼續存在?
- A 某鐵皮廠房經查報違建並命限期拆除,當事人於期限屆至前自行拆除
- B 核定遺產稅金額後,繼承人依該核定金額繳納
- C 宣告集會遊行為違法的解散命令,經警察以直接強制手段執行完畢
- D 借牌投標的廠商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後,拒絕往來期間3年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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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4 項關於行政處分效力消滅的規定。請進一步思考:當一個行政處分所設定的「金錢給付義務」被履行後,該處分作為「國家受領該款項之法律上原因」是否會隨之消滅?相對於「執行完畢即無後續規制力」的事實行為(如拆除、解散)或「存續期間屆滿」(如禁標期限),哪一種行政處分即便在義務履行後,其法律上的效力仍須繼續存在,以維持既定法律狀態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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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考驗你是否能區分行政處分何時會「因其他事由而失效」。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這就是所謂的行政處分效力延續性。
行政處分的存續與失效
在選項 (B) 中,稅捐核定處分在繼承人繳納完畢後,該處分作為「確認稅債務」及「國家受領稅款」的法律依據,其效力依然持續存在;否則若處分失效,國家持有該稅款將失去法律正當性。相較之下,選項 (A) 與 (C) 屬於處分內容已執行完畢(如拆除、解散),其規範目的已達成,依據法理屬於「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而選項 (D) 則是處分所附的「期限」屆滿,效力自期限屆至時起自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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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效力之存續
💡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或廢止,且無特定失效事由前,效力繼續存在。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已失效 | VS | 行政處分仍存續 |
|---|---|---|---|
| 發生原因 | 期限屆滿或執行完畢 | — | 未經撤銷、廢止且無失效事由 |
| 實務案例 | 違建已拆、禁令期限已過 | — | 遺產稅繳清、營業執照有效中 |
| 法律基礎 | 處分已無法律實益 | — | 作為受領或法律關係之依據 |
💬區別關鍵在於該處分是否仍有『法律上之存續實益』,非僅看事實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