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12 地方主管機關設置路邊停車場後開放使用,該開放使用之法律性質為何?
- A 對人之一般處分
- B 對物之一般處分
- C 法規命令
- D 行政指導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針對一個「特定的空間或公共設施」決定其法律上的用途(例如限制誰能進去、或是改變該設施的功能)時,你認為這項決定是為了規範「某個特定的人」,還是為了賦予「這個設施或空間」一種新的法律身分,讓不特定的大眾都能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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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一般處分的細部特徵,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行為的定性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是通往法學殿堂不可或缺的解題直覺!
2. 觀念驗證:為何對物之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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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物之一般處分
💡 針對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所為之行政處分。
| 比較維度 | 對人之一般處分 | VS | 對物之一般處分 |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 92 條 2 項前段 | — | 行政程序法 92 條 2 項後段 |
| 核心特徵 | 依類別確定之不特定人 | — | 公物設定、變更或其使用 |
| 實務案例 | 警察命令群眾解散 | — | 停車場開放、道路命名 |
💬兩者雖皆針對不特定人,但對物處分更強調「公物」本身的法律狀態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