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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12 地方主管機關設置路邊停車場後開放使用,該開放使用之法律性質為何?
  • A 對人之一般處分
  • B 對物之一般處分
  • C 法規命令
  • D 行政指導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針對一個「特定的空間或公共設施」決定其法律上的用途(例如限制誰能進去、或是改變該設施的功能)時,你認為這項決定是為了規範「某個特定的人」,還是為了賦予「這個設施或空間」一種新的法律身分,讓不特定的大眾都能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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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一般處分的細部特徵,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行為的定性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是通往法學殿堂不可或缺的解題直覺!

2. 觀念驗證:為何對物之一般處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對物之一般處分
💡 針對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所為之行政處分。
比較維度 對人之一般處分 VS 對物之一般處分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 92 條 2 項前段 行政程序法 92 條 2 項後段
核心特徵 依類別確定之不特定人 公物設定、變更或其使用
實務案例 警察命令群眾解散 停車場開放、道路命名
💬兩者雖皆針對不特定人,但對物處分更強調「公物」本身的法律狀態定位。
🧠 記憶技巧:人看多數類別,物看設定使用;停車命名設古蹟,通通對物一般處。
⚠️ 常見陷阱:容易與「對人之一般處分」混淆。記住:只要涉及「公物」的狀態改變或開放利用(如道路命名、公告古蹟、設置停車場),皆屬對物之一般處分。
行政處分之要素 公物之法律性質 不特定多數人之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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