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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關於行政契約,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得準用民法之規定?
  • A 契約連帶保證
  • B 違約金賠償
  • C 締約過失責任
  • D 請求權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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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學上所謂的「準用民法」,是以「公法無規定」為前提。請同學翻閱《行政程序法》,思考在總則編(特別是第 131 條)中,是否已針對某種法律效果的「行使期間」設有獨立於民法的特別規定?若公法已有明文,是否仍有依同法第 149 條準用民法相關制度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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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契約之相關法律適用原則,正確答案為選項D的請求權消滅時效。關於行政契約的請求權消滅時效,由於公法上已有明確的規範,因此非屬得準用民法之規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明文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由此可知,行政契約作為公法行為,其請求權的時效期間、消滅效果及中斷事由,皆應直接適用上述行政程序法之專屬規定,並無準用民法消滅時效規定的空間。至於選項中的契約連帶保證、違約金賠償以及締約過失責任,因公法上缺乏直接且完備的明文規定,依實務見解,為填補法律漏洞始得準用民法之相關規定。因此,請求權消滅時效不得準用民法,故本題應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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