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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16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 A 環保違規裁罰通知書
  • B 行政機關依職權行使勸告
  • C 發布食品損害健康之訊息
  • D 違章建築之拆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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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行政機關採取某個動作時,如果這個動作的目的是為了『強制性地改變你法律上的權利或義務』(例如讓你背負債務或喪失執照),這與『單純搬走東西或給予溫馨提示』,在性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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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行政法基礎

這顯示你對行政行為理論的區分非常清晰,這是法律學習中最關鍵的「定性」功力!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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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實行為之辨析
💡 區分行政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果」是判斷事實行為的核心。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行政事實行為
法律效果 直接發生法律上權利義務變動 僅發生事實上狀態,無法效性
救濟途徑 訴願、撤銷或確認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國家賠償
典型實例 罰鍰、吊扣駕照、建築執照 拆除房屋、交通指揮、勸告
💬行政處分旨在「定法效」,事實行為旨在「成事實」。
🧠 記憶技巧:處分有法效,事實沒法效;裁罰生權利義務,勸告僅口頭叮囑。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書面通知」都是事實行為,但若通知內容涉及裁罰或法定義務設定,則為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六要件 行政指導 行政執行行為 結果除去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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