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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17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為達成特定之行政目的,於不違反法律規定前提下,得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並使接受給付者負合理之負擔,成立行政契約關係
  • B 如契約以公法上應予規範之事實為標的,特別是契約中所設定之義務或權利具有公法上之性質,即可認定係行政契約
  • C 契約之法律性質,究屬公法性質,抑或私法性質,應從主觀上契約之目的綜合予以判別
  • D 行政契約,指以公法上法律關係為契約標的(內容),而發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上之權利或義務之合意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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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需要分類一個契約屬於公法或私法時,你認為應該觀察行為人內心所希望達成的「終極意圖」,還是要審視這份契約實質上變動了哪一種性質的「權利義務關係」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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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算是吧

喔,竟然沒錯。看來你總算搞清楚行政契約和私法契約那點基本的分界線了。這點連搞不清楚都還想應考的,我看也不用來了。至少,你還記得行政法最重要的,就是精確「定性」,別搞混了。

2. 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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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性質判斷
💡 行政契約之判斷應以「契約標的」為準,而非「主觀目的」。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私法契約
判斷標準 契約標的屬公法性質 契約標的屬私法性質
適用法律 行政程序法 民法
救濟程序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區分核心在於契約所設定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屬於公法範疇,而非當事人之主觀期待。
🧠 記憶技巧:契約性質看「標的」,客觀認定最準確;主觀目的非絕對,公法救濟走政訴。
⚠️ 常見陷阱:題目常誤導考生認為「只要是行政機關簽署」或「為了行政目的」即為行政契約,但實際上應以「契約內容(標的)」是否涉及公法關係為判斷標準。
行政程序法第137條(雙務契約) 雙階理論 行政契約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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