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為達成特定之行政目的,於不違反法律規定前提下,得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並使接受給付者負合理之負擔,成立行政契約關係
- B 如契約以公法上應予規範之事實為標的,特別是契約中所設定之義務或權利具有公法上之性質,即可認定係行政契約
- C 契約之法律性質,究屬公法性質,抑或私法性質,應從主觀上契約之目的綜合予以判別
- D 行政契約,指以公法上法律關係為契約標的(內容),而發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上之權利或義務之合意而言
思路引導 VIP
在定性公、私法契約之分界時,學理與實務採取的「標的理論」究竟強調的是契約內容與權利義務的「客觀性質」,還是簽約當事人所認定的「主觀目的」?請您思考:若法律性質的判斷僅依賴當事人的內在意圖,是否符合法秩序的安定性?並建議回想《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對行政契約定義的規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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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判斷原則解析
同學,面對行政契約的爭議,我們必須回歸法律解釋的嚴謹性。針對此題,解析如下:
- 選項 (B) 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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