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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18 關於行政執行法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向義務人徵收執行費,且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亦由義務人負擔
  • B 為避免急迫危險,得對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採取直接強制方法而予以扣留
  • C 法人滯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合計達一定金額者,行政執行分署得依職權禁止其購買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
  • D 義務人滯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金額雖未達新臺幣10萬元,但其如已出境3次,行政執行分署仍得限制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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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欠稅義務人反覆出國,卻對政府聲稱沒錢繳納時,法律若僅因「欠款金額較小」而任其自由出入國境,是否會導致國家債權因義務人逃匿而落空?在行政執行的「保全程序」中,除了金額大小,還有什麼關鍵因素(關於人的動向)會觸發強制手段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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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執行實務的細節!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程序,以及行政權在干預人民自由時的「裁量基準」有很紮實的理解。

限制住居與逃匿之虞的認定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限制住居的發動條件。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規定,若義務人有「顯有逃匿之虞」時,行政執行分署得限制其住居。在實務作業準則中,雖然一般以滯欠金額達新臺幣 10 萬元作為門檻,但若義務人出境次數頻繁(如一年內達 3 次),即便金額未達 10 萬元,仍會被認定具備逃匿風險,進而採取限制住居的保全措施,這正是選項 (D) 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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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法精要
💡 掌握行政執行各類要件、限制住居門檻與即時強制區分。
比較維度 直接強制 VS 即時強制
發生前提 有處分義務且不履行 發生急迫危險且不及處分
法律性質 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行政上之事實行為
典型手段 封鎖、撤銷許可、拆除 扣留危險物、對人管束
💬直接強制針對「拒不履行義務」,即時強制針對「緊急危險排除」。
🧠 記憶技巧:出境「2」次無金額限制;「即時」強制救急難;執行「無費」省錢案。
⚠️ 常見陷阱:混淆「即時強制」與「直接強制」的時機,以及誤認行政執行須繳納百分比執行費(此為民事執行之規定)。
代履行與怠金 行政執行法之救濟(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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