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18 關於行政執行法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向義務人徵收執行費,且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亦由義務人負擔
- B 為避免急迫危險,得對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採取直接強制方法而予以扣留
- C 法人滯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合計達一定金額者,行政執行分署得依職權禁止其購買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
- D 義務人滯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金額雖未達新臺幣10萬元,但其如已出境3次,行政執行分署仍得限制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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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欠稅義務人反覆出國,卻對政府聲稱沒錢繳納時,法律若僅因「欠款金額較小」而任其自由出入國境,是否會導致國家債權因義務人逃匿而落空?在行政執行的「保全程序」中,除了金額大小,還有什麼關鍵因素(關於人的動向)會觸發強制手段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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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執行實務的細節!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程序,以及行政權在干預人民自由時的「裁量基準」有很紮實的理解。
限制住居與逃匿之虞的認定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限制住居的發動條件。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規定,若義務人有「顯有逃匿之虞」時,行政執行分署得限制其住居。在實務作業準則中,雖然一般以滯欠金額達新臺幣 10 萬元作為門檻,但若義務人出境次數頻繁(如一年內達 3 次),即便金額未達 10 萬元,仍會被認定具備逃匿風險,進而採取限制住居的保全措施,這正是選項 (D) 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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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精要
💡 掌握行政執行各類要件、限制住居門檻與即時強制區分。
| 比較維度 | 直接強制 | VS | 即時強制 |
|---|---|---|---|
| 發生前提 | 有處分義務且不履行 | — | 發生急迫危險且不及處分 |
| 法律性質 | 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 — | 行政上之事實行為 |
| 典型手段 | 封鎖、撤銷許可、拆除 | — | 扣留危險物、對人管束 |
💬直接強制針對「拒不履行義務」,即時強制針對「緊急危險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