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20 有關訴願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對於所有行政處分,均須先提起訴願後才可提起行政訴訟
- B 訴願制度之目的,乃期望透過行政自我控制及反省,藉以保障人權
- C 經由訴願機關專業之審理,減輕行政法院之負擔
- D 訴願係由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該機關本身所為之審查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行政處分在作成之前,已經經過了法律上最嚴謹、有專家參與且讓當事人充分辯論的「聽證程序」,那麼在提起訴訟前,還有必要再由行政機關內部進行一次重複的「訴願」審查嗎?這是否符合程序經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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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你精準挑出了錯誤的選項(A)。這是一道測驗行政救濟基礎體系的經典題,雖然難度不高,但能有效鑑別考生是否只記得大原則,卻忽略了法規體系中的例外設計,可見你的基本功十分扎實。
訴願前置主義之例外
選項(A)錯在「均須」二字。我國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雖原則採訴願前置,但法律明定有諸多例外。最經典的反證便是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規定: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因作成前已具備嚴謹的程序保障,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逕行提起行政訴訟。這就打破了「所有處分皆須先訴願」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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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制度之本質與原則
💡 訴願為行政內部救濟,旨在行政自我審查並非絕對必須的前置程序。
| 比較維度 | 訴願 | VS | 行政訴訟 |
|---|---|---|---|
| 救濟性質 | 行政權內部自我省察 | — | 司法權外部監督 |
| 審查範圍 | 合法性與正當性 | — | 原則上僅審合法性 |
| 審查機關 | 上級或原處分機關 | — | 各級行政法院 |
💬訴願先行以發揮行政自律,不服訴願結果後始得進入司法程序(例外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