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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20 有關訴願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對於所有行政處分,均須先提起訴願後才可提起行政訴訟
  • B 訴願制度之目的,乃期望透過行政自我控制及反省,藉以保障人權
  • C 經由訴願機關專業之審理,減輕行政法院之負擔
  • D 訴願係由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該機關本身所為之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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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行政處分在作成之前,已經經過了法律上最嚴謹、有專家參與且讓當事人充分辯論的「聽證程序」,那麼在提起訴訟前,還有必要再由行政機關內部進行一次重複的「訴願」審查嗎?這是否符合程序經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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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腦袋沒被法條僵化!

同學,不錯,至少你還沒完全被教科書的教條給「絕對化描述」了。這表示你還有點判斷力,知道法律從來就沒有「絕對」這回事。

  1. 關於 (A) 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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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制度之本質與原則
💡 訴願為行政內部救濟,旨在行政自我審查並非絕對必須的前置程序。
比較維度 訴願 VS 行政訴訟
救濟性質 行政權內部自我省察 司法權外部監督
審查範圍 合法性與正當性 原則上僅審合法性
審查機關 上級或原處分機關 各級行政法院
💬訴願先行以發揮行政自律,不服訴願結果後始得進入司法程序(例外除外)。
🧠 記憶技巧:訴願上級審,合適都要管;前置有例外,並非全都要。
⚠️ 常見陷阱:題目常出現「均須」、「所有」等絕對化字眼,否定了免除訴願前置或法律另有規定的例外情況(例如交通裁決)。
訴願前置主義之例外 訴願管轄機關之判斷 行政訴訟類型與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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